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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本3篇

心得体会 时间:2023-08-30 10:11: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本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本3篇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3篇

【篇1】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工作心得:充分发挥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同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又是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助手和“生力军”,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保护、教育、监督、惩处”的职责,为从源头防治腐败做了大量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派驻部门纪检机构面临诸多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关系不顺。首先,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主要对单位党组负责,形同单位的一个内设机构,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派驻部门纪检机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本单位还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派驻部门纪检机构工作人员与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现实状况,使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因此监管作用不大。其次是权益保障问题。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工资、福利、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仍按原有渠道和办法由本单位负责。因此,该派驻部门对纪检监察机构的权益有一定的掌控权和话语权。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个人基本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就会出现或疲于监督,从而影响监督效果。

(二)定位不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认识不足。在工作中,难以游离于本单位中心工作之外,不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成为本单位的内设机构,既没有明确主管、协管、参与、配合的职责和工作方法,也难以正确行使预防和监督的职能。

(三)措施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哪些环节,用什么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不便开展监督和监督不力。

(四)角色错位。按照纪委的规定,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监督和组织协调等六项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却主要履行了党组的主体责任的职责。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不同程度地扮演了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持制订有关制度、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牵头者而不是监督和检查者的角色,造成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自己说给自己听、自己做给自己看,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却成了看客。

二、履职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监督的职责性

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认真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二是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四是在所辖单位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派驻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五是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六是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明确工作职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第一职责是监督。因此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和工作重点,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不称职”的观念。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为监督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导,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构建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动态掌握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主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参与本单位内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履行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是广泛听取民意,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注重收集党员、干部、群众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开展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时与党组进行沟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单位党组要及时与本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沟通重要情况,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加强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三是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报告工作。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加强主动监督意识,积极主动地向纪委汇报工作,加强和本单位党组的联系协调,取得本单位党组的支持,依法、依纪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本单位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篇2】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方向 基于三门峡市“大纪检组制”改革调查

作者:樊红敏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6月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 9:01:21

内容提要:
本文以河南省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为个案,通过对三门峡大纪检组改革的过程、实际运作、制度绩效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反腐败战略转型的背景下,我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方向。本文认为,首先,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加强政党领导力,变一对一派驻为“大纪检组”制模式有利于党在执政方式上回归政党本位,超越政党行政化;其次,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关键是以监督职能为核心的机构整合与优化;第三,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着力点是反腐败的专业化建设;要着力发挥纪检派驻机构腐败预防的专业化职能,对驻在单位和部门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从而使行业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落到实处。

关键词:“大纪检组”制 纪检派驻机构改革 党内监督 廉政建设   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背景下,面对日益严峻的腐败挑战,近年来,中国的纪检体制受到了学术界和社会舆论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反腐败的领导机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角色、作用以及与其他反贪机构的关系成为研究的重点。Ting Gong从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了纪律检查机关在改革时期的能力建设,同时指出了目前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双重领导体制和基于法令的道德约束等。[1]Stephen K Ma 探讨了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纪委和政府监察部门的变迁,他关注的重点是反腐败机构内部的腐败问题,他认为反腐败机构中发生的腐败行为,源于其“双重忠诚”的困境,即要忠于党的领导又要忠于机构自身的工作职能。[2]过勇运用制度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剖析了纪律检查机关在改革时期的制度变迁,以及过去三十年纪委职能的变化。[3]这些研究大多是从反腐败的角度进行的,对于思考中国的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完善具有启发意义。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在中国共产党政党转型的背景下,随着中国反腐败战略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纪委的角色、职能也在发生变化,而纪检监察派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地方如深圳、成都、呼和浩特等地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本文以河南省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为个案,通过对三门峡大纪检组改革的突破、成效及问题的分析,探讨中共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并思考未来的改革方向。

  

一、三门峡市“大纪检组”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三门峡“大纪检组制”改革的启动可以归结为中央、河南省纪委的要求和对现有“一对一”双重领导派驻体制局限性的认识,三门峡市委的重视和支持也是“大纪检组制”改革一个重要动力。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可以归结为是增量改革。改革本着即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最终确定在市一级进行。大纪检组制改革没有触动原有各局委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级别和利益。“在大纪检组改革中,人员安置是改革能否稳妥推进的关键”[4]。三门峡市委的基本政策是原属各单位纪检部门的纪检干部、工作人员愿意到纪检组的可以平级调动,纪检组组长,从各市直机关领导职务副处级以上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拔。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一部分为原市直单位纪检组、监察室符合条件愿意到纪检组工作的人员,一部分是按照“第一学历本科以上,年龄35岁以下在编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由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考核、公开选调的。

  

2008年9月三门峡市完成了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的机构改革。按照性质相近,便于监督的原则,在市委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团体、市人大、政协机关、市政府设党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等63个部门(单位))派驻10个纪检监察组,名称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纪检监督组”,俗称“大纪检组”。与此同时,撤销市直28个纪检组,26个监察室,相应取消原相关局委纪检监察编制及领导职数,核减人员编制59名(其中行政编制48名,事业编制11名)。核定派驻纪检组编制为50名,每个大纪检组编制5名,组长、副组长、组办主任各1名,纪检监察员2名。[5]派驻的“大纪检组”成为市纪委监察局下属的组成机构,人员编制、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以及工资福利、后勤保障都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大纪检组的规格也由原来的副县级提升为正县级,与所驻单位一把手平级。之后,分批对大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组办主任及工作人员进行了招聘选拔。

  

大纪检组成立以后,派驻机构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开展工作是面临的新问题。为此,三门峡市纪委边实践、边完善,于2009年4月制定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暂行办法》,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工作职责和任务、工作方式和方法、工作纪律和保障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建立了三大配套制度。一个是派驻纪检监察组专项监督检查制度。该制度对大纪检组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环节、方式方法等进行了规范。[6]一个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工作制度。办案工作制度从案件线索受理、初核、案件调查、移送审理、防范教育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工作流程图》,对纪检监察组依法办案进行了规范。一个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巡查制度。巡查制度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驻在部门、单位每半年集中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反腐败牵头任务完成情况,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廉政勤政情况等,采取的方式主要包括召开汇报会、座谈会、民主测评、专题走访、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7]   

二、三门峡市“大纪检组”制改革的突破与绩效   

(一)体制突破,从“不对称”监督到制衡监督   

三门峡大纪检组制改革的一个明显的突破之处在于改变了原来的“寄人篱下”的派驻模式,增强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一方面,大纪检组制确立了派驻机构的监督主体地位,实现了工作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分离,从而增强了派驻机构监督指导所驻部门、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权威性、有效性。而以往的纪检组,名义上是派驻,实际上也是派驻单位的班子成员。另一方面,这一模式打破了原来的一对一派驻所形成的利益共谋机制。不管是从个人利益还是从单位整体利益的角度,过去的纪检组长和单位利益相关度很高。“有的单位出了问题,纪检组长来回跑,想办法摆平。甚至有的时候摆不平还要挨一把手的训斥。”[8]再一个是加大了对局委一把手监督的可能性。过去一把手和纪检组长的上下级关系决定了一把手监督的困境。“所有工作都得围绕单位‘一把手’转,一些纪检干部想与局长搞好关系,平时在工作上总给领导唱赞歌,领导的旗帜打到那里,纪检干部的足迹就踏到那里??现在纪检组也是正县级,和被监督单位平级,完全改变了以往‘看别人脸说话’的被动局面。”[9]大纪检组长正县级配置以及“居高临下”的体制安排,使派驻机构从不敢监督转变为敢于监督。大纪检组制从根本上突破了原来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不对称”监督的权力格局,变“不对称”监督为制衡监督。

  

(二)职能转换,从被动执行到主动监督   

大纪检组制改革,使派驻纪检组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监督职能得到了强化。过去一对一派驻,纪检组长主要是配合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的更多的是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执行相关的行政事务。大纪检组制使纪检组长超脱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监督成为大纪检组主要的职能,由政策执行的行政事务职能转向监督和惩处职能。当前大纪检组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对所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上。他们工作的方式主要是参加驻在单位研究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进行处理等会议,以及每年两次的集中巡查、专项监督检查以履行监督的职能。统管以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驻在单位民主生活会109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135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党组会议156次[10],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都很明显。另外,“大纪检组”通过开展每年两次的集中巡查、专项监督检查、设立意见箱、接访等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了监督的效果和力度。

  

(三)方式转变,以惩处促监督   

大纪检组改革,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和一对一派驻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大纪检组的惩处功能开始得到有效地发挥,以惩处促监督。2010年1至10月份,10个纪检监察组共收到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47件次,一一进行调查了解,初核9起,立案9起,办结4起。有3名科级干部,一名普通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1]第六纪检组被称为“重案六组”,该纪检组成立两年来立案6起,办案3起。办案环境、力度和效果跟以前大不一样,“过去办一个科级干部的案子要征得单位一把手的同意,现在是通报单位一把手。[12]而实际上,一对一派驻纪检组基本上多年都没有办过一个案子。

  

究其原因,一个是大纪检组制改变了纪检组的办案环境,办案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独立开展工作。为了使派驻纪检监察组能够相对独立的开展查办案件工作,三门峡市纪委出台的办案制度规定,大纪检组办案不再经过市直部门党组的批准和同意。一个是“大纪检组”为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在驻在单位设立意见箱、公布纪检组长手机、电子邮箱、接访等措施,畅通信访渠道,对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拥有独立的初核权,对办案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另外,三门峡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建立了“捆绑联动”办案机制,将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三个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和所联系的县(市)区纪委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案件查办工作捆绑在一起,建立三个“办案协作区”,实行室与县、组办案目标捆绑制度。市纪委监察局可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案力量。

  

三、三门峡大纪检组制运行中的问题与困境   

大纪检组制作为纪检派驻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创新,其成效和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在改革与运行中也面临和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困境。具体来说:
  

(一)结构性难题   

大纪检组制改革过程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与原有体制如何对接的问题。一个是改革后的相关的驻在部门和单位如何适应新体制问题。大纪检组改革撤销了原派驻纪检组驻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但纪检工作并没有带走。在与相关单位座谈当中,他们也谈到了这一问题,虽然编制抽走了,但没有减少工作,这些单位又分别明确了一名领导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此,三门峡市纪委为了转变驻在单位的观念,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单位一把手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这一规定,从2009年起将每年的纪委全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以党风为主要内容,由市委书记和各单位一把手如党委书记参加,强化一把手的责任主体地位;第二阶段是由纪委书记和大纪检组以及各单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参加,以反腐败为主要内容,在监督和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分开方面进行了探索。一个是纪委内部机构的整合和优化问题。大纪检组制改革使纪委一下子成了一个庞大的单位,从人员上来看,虽然整体上编制没有增加,甚至还有所减少,但纪委的工作人员大大增加了。在领导分管方面,纪委内部的领导分工是按业务以“条条”的方式进行分管的,成立大纪检组以后,大纪检组是按片进行管理的,如何分管、由谁来分管也成了一个难题。另外大纪检组和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之间关系也有待于理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分别分管某一项工作如廉洁自律、效能监察等,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性,大纪检组和机关各室的关系不能理顺,就很难树立真正的权威,在调研期间,三门峡市纪委正在出台文件着手解决这一难题。这些问题说明,大纪检组制改革不仅仅是涉及到纪检组和派驻单位问题,也涉及到纪委内部机构的整合和优化问题。再一个大纪检组制改革与党章的结构性冲突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有党委的单位,都应设纪检机构或纪律检查委员,因此,三门峡的大纪检组制改革中,一些系统大、党员多、职能强、监督任务重的部门如交通、城建等,因为本身已经成立党委,只能仍然保留纪委书记,另外,如国税局、工商局等垂直管理的部门也无法纳入大纪检组改革之列。以致于有人怀疑改革的彻底性:“那些腐败易发、高发的单位并不在大纪检组改革之列”。[13]   

(二)职能定位的困惑   

过去一对一纪检派驻体制中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局委党组搞好党风工作以及廉政建设教育与制度落实方面工作,以行政事务为主。廉政建设的惩处和监督职能主要还是在上级纪委部门。实行大纪检组制以后,“大纪检组”和原来的一对一派驻纪检机构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其职能和定位也需要随之发生变化。但从目前三门峡大纪检组的制度规定来看,其职能是全方位的。从内容上来看,党风和廉政建设都在大纪检组的职责范围之内,从监督手段上来看,教育、制度、惩处都是大纪检组工作的方式方法。这种全方位的职能定位一方面造成纪委监察局科室与大纪检组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使大纪检组也面临“派驻机构出来了,如何融入,两张皮”[14]的问题。虽然大纪检组参加了很多驻在部门、单位的会议,其监督的力度和成效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目前,三门峡市纪委就统管后纪检监察组在保持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如何做到对驻在单位监督到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建立了巡查制度、参加民主生活会等等,纪检组长的发言也肯定了三门峡在探索中的这些好做法。但从更高的角度来看,大纪检组的职能定位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从大纪检组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和一对一派驻纪检组相比,大纪检组查办案的功能得到了很大强化,日常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三)专业化和权威性困境   

从当前大纪检组的运行情况来看,“出来后”的纪检组面临着如何进行日常监督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向他们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的要求,因为这种监督已经不是对某一项具体事务的监管。大纪检组要对驻在单位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等进行有效地监督,就必须有非常专业化的知识和能力,它要求纪检组干部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中教育和预防等相关的制度和职能的发挥有专业性的见地。同时,能够根据不同部门、单位的工作特点,对驻在部门相关教育和腐败风险防范等预防腐败机制进行完善。而从目前三门峡市大纪检组的情况来看,大纪检组的组长、副组长来自于原纪委系统的纪检干部和其他单位副处级领导,这些干部有很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他们在与驻在单位协调并对驻在单位监督的过程中,凭借个人的政治经验和工作能力,大大缓解了大纪检组和驻在单位的协调配合问题。在与审计局相关领导交流过程中,审计局领导高度赞扬了大纪检组组长工作能力和个人魅力。但从专业化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纪委系统由于职能庞杂,并以行政事务为主,专业化建设严重滞后。以三门峡大纪检组为例,纪检组的领导具有的是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经验,他们的背景更多的行政背景,而不是专业背景,廉政建设专业化知识和能力不足,而要指导和教育驻在部门腐败风险控制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具体制度需要由专业背景和专门人才。显而易见,从当前整个纪委的角色和职能履行来看,专业性缺失都是十分明显的。另外,在纪检组和驻在部门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中,权力安排的制度化规范化也有待加强,比如大纪检组监督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方式是合适的,如何确保大纪检组不越位,同时又如何界定驻在单位需要监督的内容和边界,以确保大纪检组对一把手进行实质而又有效的监督等等,对大纪检组制度改革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方向   

三门峡大纪检组制改革的突破、运作绩效、问题和困境,为我们思考中国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启示。显而易见,大纪检组制改革并不仅仅是纪检组上收的问题,他涉及到纪委内部机构的整合问题、纪委反腐败的专业化问题以及大纪检组的职能和定位问题。在各地纪检派驻体制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各种疑惑和忧虑也反映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进进退退当中。三门峡市“大纪检组”制改革为我们思考中国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它是中国纪检体制改革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就反腐败与廉政建设而言,真正的“上策”,涉及到党内监督和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应该从党的建设的高度来思考中国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方向。

  

(一)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加强政党领导力   

中国共产党是以领导的力量掌握国家政权的,作为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国家实现现代转型,首要的条件是必须有强大的领导力。所谓领导力就是获得追随者的能力。体现领导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党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其根本是党自身拥有一套先进的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运行,保障党的领导拥有强大的制度基础和有效的制度能力。[1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一个重要党内监督机构,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和指针还是要以制度治党,以制度固党。因此,检验纪检派驻机构改革得失的根本是是否加强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力。

  

在中国,纪检机关属于专门的、政府之外的监督机构,受执政党委托,对党员干部、政府进行纪律检查和监督。但纪委在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之后,更像是政府内部监督机构,而后者目前还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在执政方式上,政党行政化十分明显,过去的一对一派驻,更是政党行政化的具体表现。政党领导功能的实现应在党的制度与组织的空间中实现。纪委作为党的制度体系一部分,在执政方式上,应该回归政党本位,超越政党行政化。大纪检组制改革,使监督主体在权力上相对独立,在利益上相对分离,同时,大纪检组对原驻在单位的超脱使政党的党内监督回归党的制度和组织空间,超越了政党行政化,符合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派驻机构改革的关键: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完善   

纪检监察监督在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中占据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又是行政监督中最重要的行政监察机关,监督职能应是纪委的核心,因此,派驻机构改革的关键是完善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但据笔者的调查,纪检委的职能十分庞杂,与之相应的是庞杂的机构设置。除此之外,检察院、审计局也承担着行政监督的职能。要充分发挥纪检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一方面,从党内权力结构科学配置的角度来看,要提升纪委的监督地位,强化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探索对同级党委监督制约的新机制。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来看,要对当前的多头监督机构进行整合。在对派驻大纪检组的调查中发现,当前纪委虽然是反腐倡廉的领导机构,但包括纪委以及派驻大纪检组在内,它们监督的手段很有限,纪委在办案的过程中,往往要从外部门抽调人员。另外,纪委和政府审计部门、检察院反贪局也缺乏相互的协作机制,因此,应该着手从理顺政府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入手,将其作为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16]同时,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与任期内定期审计、离任审计等结合起来,将其作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手段。派驻大纪检组也可以通过对驻在单位和部门的定期审计、离任审计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三)纪检派驻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反腐败的专业化建设   

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中要着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发挥纪检派驻机构腐败预防的专业化职能,对驻在单位和部门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从而使行业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落到实处。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着领导核心和统筹协调的作用,中国的反腐败职能主要由纪委承担。但由于纪委主要是党内监督机构,因此,它虽然承担了反腐败的领导角色,但一个突出问题是反腐败的专业化严重不足。一个是在纪委的人员配置中,缺乏专业人员如来自法律、审计、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另外,行业腐败腐败预防体系建设没有落到实处。尽管不同的行业和基层单位近年来都制定了大量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但是这些制度中有相当一部分仅仅是在复述中央或省里的文件主要内容,而没有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而“大纪检组”在兼顾反腐倡廉统一规定和行业特点方面无疑具有先天的优势。因此,应该以大纪检组改革为契机,在纪检派驻机构改革中加强专业化建设,可以把大纪检组的职能定位为以腐败预防的专业化职能为主,在人员配备上,要有行业的专业背景和反腐败的专业基础,从而使他们能更好地分析制度薄弱环节和漏洞,对驻在单位和部门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制度建设,在行业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方面弥补当前制度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篇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本人通过认认真真学原文,逐条逐句学深悟透,联系实际工作,分享学习心得以下。

  1、深入领会《规则》制定的深远意义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聆听党员和大众呼声、依托人民大众展开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大众线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发布顺应时期要求,与时俱进,即保障党员、大众行使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党的理论和线路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则》共有10章5108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地从检举控告内容、接收、受理、办理、处置流程,再到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综合应用,诬陷陷害行动等后续查处都明确了履行标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工作中以高度政治自觉抓好贯彻落实

  坚持和加强党的统1领导是贯彻履行《规则》的根本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思想与行动统1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保障就跟进到哪里。《规则》第2条强调以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保护”。所以,抓好《规则》落实是1项具体政治检验。

  3、工作中以务实风格抓好贯彻落实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即要勇于亮剑、勇于斗争,又要有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规则》中第5条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合法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当面对检举控告时,我们要以事实为根据处理检举控告,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应问题。同时,贯彻“3个辨别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陷陷害行动,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担当者鼓劲,为干事者撑腰,真正营建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4、工作中以制度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1)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多渠道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应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准确掌控反腐败斗争情势,是当前基层最实用的监督手段之1。

  (2)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应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是纪检监察干部服务大众的基本要求。

  (3)规范处理检举控告。严格履行《规程》中的受理、处理、处置环节,和保护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规程办事,按规章办事,不放过1个作奸犯科份子,也不让1个清白干部被冤枉,是纪检监察机关保护制度权威的关键。

  (4)对诬陷陷害行动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公正忘我,严于律己,以事实为根据,对采取捏造事实、捏造材料等方式反应问题,意图使他人遭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将严肃查处,是纪检监察机关公正严明的体现。

  总之,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认真细细地学习,本人在今后工作中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严肃规范地处理好每起检举控告,决不滥用职权,决不弄选择性监督、随便执纪、任性问责,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入手,从细节抓起,充分发挥好《规则》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制度保障作用。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履行。

  依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我认认真真、原本来本地学习了《规则》,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1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

  1、齐抓共管,确保处理检举控告到达依规依纪依法。要进1步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保护”,营建党员、大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陷陷害行动,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履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加强对《规则》贯彻履行的监督检查,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分清主次,确保不因诬陷陷害挫伤干事积极性。最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告知我们:1些人出于1己私利,诬陷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侵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由于如此,中共中央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大众行使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x宪法》《x监察法》等法律,制定颁发了《规则》。为重办诬陷陷害行动,《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陷陷害行动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陷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陷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

  3、弄清界限,举起检举控告这把惩治贪腐的利剑。我们处于处理检举控告的第1层级,需充分掌握界限。只有辨别清楚,才能正确界定并及时处理。《规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党组织、党员违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大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动;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和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背法、职务犯法行动;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背纪背法行动,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已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判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仅罗列出背纪或职务背法、职务犯法行动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履行。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点,深入贯彻党的109大和109届2中、3中、4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大众线路,拓宽党内监督、大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增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4个意识”、坚定“4个自信”、做到“两个保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1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建党员、大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陷陷害行动,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迫度意识,严格履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背规背纪背法处理检举控告行动“零容忍”,坚决避免“灯下黑”。要加强对《规则》贯彻履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查巡察和平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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